外贸社区
李兴卫
CIF 条款

◆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然而,在CIF术语中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因此,卖方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买方应注意,在CIF术语下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他需与卖方明示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IP术语。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三)采用CIF术语时需注意的问题

  (1)CIF合同属“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IF、CIP)与FOB以及其他F组术语(FCA、FAS)完全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方面,其性质是相同的,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此类合同的卖方在按合同规定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CIF合同的卖方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出口,必须负责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如果卖方不能及时租船或订舱,而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船交货,即构成违约,从而需承担被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3)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按CIF的发票金额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至迟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该保险责任的期限必须展延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

  (4)卸货费用的负担
  班轮运费包括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因此,如货物系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IF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如大宗货物使用租船运输,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应由卖方支付,对于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其规定方法,可以在合同内用文字具体订明,也可采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

  (5)单据买卖
  CIF合同的卖方可通过向买方提交货运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来完成其交货义务。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所谓“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而买方则必须凭上述符合合同要求的货运单据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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