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在手货物被客户提走!!
提单在手货物被客户提走的原因如下:
(1) 我们手上的提单是船公司发出的正本提单 (Original Ocean Bill of Lading) ,但 Consignee 栏上填上的是客户的名称地址,在此情况下,依照提单法例,这提单上所述及的货物的所有权已属客户所有,客户可以向船公司以提单遗失的理由向船公司办理手续把货物提走。
(2) 我们手上的提单并不是船公司的正本提单,而只是货代发出的货代提单 (House Bill of Lading ) 而 HBL 只不过是货代的收条,而非一份可以用来提取货物的提单,而正本合法的船公司提单是在货代手上,是一份以货代名义向船公司申请付运货物而获得的一份正式提单。
对於交由货代付运的货物,在向货代申请办理付运时,需要在申请表上的 Consignee 栏内填上 To Order (待通知)及向货代声明,提单交付客户前,必须先要得到我们确认已收到货款後才能交付,否则会向货代追究责任。
一般而言,在我们在申请货物付船时申请表上如果 Consignee 上是写上 To Order ,及声明货物交付客户要待我们正式通知的情况下,货代是不会随意地把有关正本提单交付客户提取货物,因为他可能要负上被追究的责任。但由於货代公司的业务良莠不齐,知识,经验不足,因而处理错误让客户在此情况下仍能提走货物亦时有发生,我亦曾经遇过一个内地货代公司的业务,与他联络安排一批货物付运,该货代业务开口闭口都谈电放,完全不明白电放就是在客户不用正本船公司的提单的情况下可以提走货物,若让这样的货代业务来办理付船手续,货物让客户手上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提走货物亦并不为奇。
至於有人说货代与客户合谋提走货物,如果货代是一家正式注册的公司,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发生,因为货代不会因为这样的一批货因在负上刑责及有可能结业也。当然如果该货代是客户一家伪造的公司这就例外,因为这已是属於一种欺骗行为了。这就只能以防范欺骗行为来处理,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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