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社区
李名
如何最大限度规避FOB下的出口风险
由于货物出口中海运是主要的运输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在FOB的价格术语下,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根据上述版本的规定,买方必须自行付费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而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货物在越过船舷前发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在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在FOB价格术语下,尽管海上运输相关的工作是应由买方来完成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由买方委托卖方(出口方)来完成的,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卖方面临更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险,现从实务操作中对如何预防和减少风险提出如下建议,供对外贸易企业参考。 由于货物出口中海运是主要的运输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在FOB的价格术语下,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根据上述版本的规定,买方必须自行付费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而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货物在越过船舷前发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在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在FOB价格术语下,尽管海上运输相关的工作是应由买方来完成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由买方委托卖方(出口方)来完成的,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卖方面临更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险,笔者从实务操作中对如何预防和减少风险提出如下建议,供对外贸易企业参考。 一、货代和船公司的选择。在实践中,由于未经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指令或授权而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形较多,导致货主(卖方或正本提单持有人)利益受损(持有提单而货已经落空)的情况较多,故怎样使得正本提单持有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权(或违约)方,使受损利益得到弥补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由于现实中往往提单签发人代表国外的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国外的货代,且在提单持有人对侵权人(或违约方)官司打赢后,往往无法执行,故建议选择信誉好、实力强在国内当地地方有办事处,且有定期的航班来往于国内港口的船公司或贷代,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权益受损之情形,亦可以采取诉讼保全,以便日后打赢官司后的生效判决执行。 如果托运人(或卖方)选择了特定的船运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或要求由国内有实力的货代签发的提单,但获得的提单却是卖方未指定的船公司或货代签发的,托运人可以要求签发提单的人重新签发由指定的船运公司或货代签发的提单,如果此要求未获满足,则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要求更正。
顾晨丽
:D
2010-07-14 09:06:21
萧辰
Thanks! :D
2010-07-13 15:04:57
文琪
海内存SOHO,天涯若比邻!有志海外事共存~ 23975478
2010-07-13 13:58:36
李名
案例1:某棉纺集团出运71.5吨纱,金额近十万美元,价格条款 FOB ,合同付款方式:预付30%TT+70%DP。货到 港口 二个月,期间货物价格暴跌,收货人不付款不提货,不同意退运或转让, 期间产生了非常高的 港口 费用,而且我中国公司蒙受相当的损失。   分析:印度政府规定:出口到印度的货物, 必须有原收货人出具的NOC的证明,才能修改收货人并转卖他人或转运。一旦货物到达前市场发生动荡,买家往往利用此规定恶意欺骗国外客户,从而以差价赚取利润,想尽办法违约,逼中国公司降价。此时货已运至印度,且由于印度 海关 规定,如果货物到港三个月无人提货,就可以被 海关 拍卖。对此,我企业无奈只好“认栽”,最终接受降价条件息事宁人。   案例2:我企业与印度公司做了一单货值约为7万美元痲类出口业务。该批货物 信用证 由香港一家公司从香港开出。同时按照 信用证 的要求将提单中的发货人打成该香港公司,但保留了提单、 报关单 和核销单等原件。发货后印度客户以 单证 有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进而又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逼中方大幅降价。我企业调查得知,该香港公司系印度公司在香港的关系公司,该香港公司坚决不同意退货。我企业处处陷于被动,最后无奈答应降价了事。   分析: 信用证 可以由第三方出具,但是必须保证发货人一定为我中方企业。由于国际贸易经验不足,我企业不仅犯了贸易中的基本错误,同时审单失误,在这起贸易活动中陷入种种被动,承受了相当的经济损失。 案例3:某中资公司驻印度代表处,与印度买家在违反印度政府规定的情况下签了一笔外贸合同。印度买家为了达到减少关税的目的,要求签定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的交易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用来报关,另外一份合同显示的是真正交易的金额。由于用于报关的合同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引起了印度有关部门的注意,从而开展调查,印度公司与我中国企业均涉案。   分析:印度政府明确规定,外资驻印度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调研、客户联系等非盈利性活动。该代表处违反此规定擅自做贸易,已违背了有关规定。另外,我中国公司同意签定双重合同,而所签定的实际交易金额的合同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出口商往往很被动,如果一旦印度买家恶意欠款,中方只能承担损失,自吞苦果。   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由于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广泛应用,企业大量依赖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因此受骗上当、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的也日渐增多。因此,我们建议外贸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中,应注意做到 “六关注”,从而尽量避免和防范贸易风险。   一是关注调查买家的信用状况,可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印度有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调查、评估买家的信用情况。通过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得到尽可能多的买家信息,以做到从源头防范贸易风险。   二是关注贸易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坚持对方开具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并由欧美等第三国保兑;次之,可要求对方电汇部分预付货款,发货前以电汇方式付清全部货款,或者TT电汇全额货款,否则不予发货。   三是关注双方贸易往来中所发生的联系,一定要保留双方联系的证据文件。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保留的所有往来书面文件、邮件和传真等均可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通过传真来保持联系,因为传真上一般都会留有对方的公司名称、电话号码、传真等,这些都是一旦对方否认有关往来从而反驳对方非常有力的证据。   四是关注有关辅助保险措施,建议有能力的出口企业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企业在出口贸易发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分担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的风险,而且其国际商账追收和境外追收业务依托全球追收网络,也可帮助出口企业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五是关注以合法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国际贸易牵涉面杂,发生贸易纠纷后,我国企业往往妥协印度有关贸易方的条件了事,而使印方一再得益,自己合法的权益受损。而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涉外律师事务所可以承办涉外官司,或者准备好所有的材料,直接委托印度有关律师事务所,通过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贸易纠纷。   六是关注贸易合法性。对于已在印设立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中国公司,一定要确保自身行为合乎印度法律,如果贸易机会可观,可考虑在印度设立公司、分公司等途径来保证经营行为合法,进一步开拓市场。
2010-07-13 10: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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