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社区
王玲玲
外贸企业对三分之一提单径寄买方条款的防范措施

欧美日市场已经远去,尤其是美国301条款已经公开加征2500亿美元商品的关税,日本TPP,越南欧盟FTA都已经开始运行,面对僧多粥少的一带一路市场,外贸企业更应该提防风险。信用证中“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最早起源于中国至日本、韩国等近洋贸易,随后,阿尔及利亚、以色列等远洋贸易信用证也逐步出现类似条款。该条款的出现与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地位是分不开的,1924年通过的《海牙规则》赋予了海运提单三大作用:货物收据、运输契约的证明和物权凭证。其中,“物权凭证”意味着只有提单持有人才能向船公司提货。因此, 无论是近洋运输的买方,还是远洋运输的买方,只要先拿到提单, 就能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货。如何防范这一条款的风险? 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信用证“1/3 正本提单径寄买方” 条款出现的动因分析

(一)近洋运输下,货到单未到对买方提货造成困难

在进出口贸易中, 有的航线长, 提单一般晚于货物到达买方;有的航线短,提单一般早于货物到达买方。如:中国至台湾、日本、韩国等近洋航线,其显著特点是货物运输速度快, 船期一般为3-5 天,而单据流转一般为7-15 天左右,货物会早于提单到达目的港。按照船公司放货的国际惯例,必须见背书正确的正本提单方可放货。在上述情况下,收货人因为没有正本提单,无法换小提单报关,所以无法提货, 这对收货人是非常不利的。基于此,纯粹出于提货需要,买方希望提前拿到1/3 正本提单,而不必等待开证行的2/3 正本提单,便于及时到船公司换单提货。

(二) 转口贸易商需要向最终买家转出货物

在外贸业务中,货物的转口贸易经常出现,转口贸易中间商提取货物后, 要尽快转运至最终买方,往往会采用“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转口贸易中,往往采用背对背信用证。如:内地到香港到美国。香港中间商既是原信用证受益人,又是子信用证申请人。作为子证申请人,中间商迫切需要早日提货,以便早日将货物运输至美国港口。基于此,子证中也会出现“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字样。因此,背对背信用证子证出现该条款的原因与近洋输运大抵相同,买方仍然希望提前拿到正本提单,按照船公司放货的正常流程提货。

(三)远洋运输,买方担心单据因故滞留

信用证支付方式虽然能大大降低卖方的收汇风险,但实操中多次出现因卖方制单失误而造成提单延误等情形:卖方所交单据不过关,被开证行退回,等候处理。如果卖方不能高效地处理这种问题,全套单据将被滞留, 即便是远洋运输,本该早于货物到达的提单也无法送达买方,直接造成买方的提货不着、提货不及时。

二、风险防范措施

(一)确认信用证草稿件(L/C DRAFT

卖方事先确认信用证草稿件,能够从源头上消灭信用证的风险条款。在开证行正式开出信用证前, 卖方可要求发草稿件进行确认。如有问题,立即修改;否则,等正式信用证到达再行修改,可能滋生如船期紧张、有效期等方面的障碍。为了敦促草稿件的尽早发出,外贸合同的支付方式项下直接列明该内容,即除注明信用证到达我方的时间外,还应注明信用证草稿件到达我方的时间。另外,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信用证草稿件一般应为英语,不宜接受法语、西班牙语等,以免因翻译原因造成信用证的偏差。如:阿尔及利亚的通用语言是法语,如果卖方没有说明,其信用证使用的语言可能是法语。

(二)认真审证,必要时改证

信用证到达后,卖方要认真审核信用证全部内容,尤其是单据要求(46A: documents required)和附加条件47A:additional conditions二个条款。孟加拉国、阿联酋等信用证47A 往往隐含诸多对承运船或提单的附加条款,如:1注:承运船卸港代理名字2)承运船:运往孟加拉国的货物承运船不允许悬挂列国3式:单、货代提单不能接受;4单: 1/3本提径寄买方。对上条款,应该认真审核区别。卖方可以到的如123条, 不必浪费时间改证; 4条款, 也要分类处理客户的信度和风险大小谨慎抉择。判断客户是否老客户,是否母子公司;开证行状况是否良好要的我方通查实;是否近洋;是否中间; 我方是否给客户留下了制单漏恶劣印象等等。如果是,可以考虑保留该条款;其与客户沟通,能否改证。实操中,如果卖方的货物“新特”性价客户需要这批货物,改证也非易实现

(三) 提单抬头做成“MADE OUT TO ISSUING BANK

有正本提单也未必提货据船公司放货惯例,必须背书正确和适当,否则效。为了防止买后自提货,卖方可在外贸合同中明确注明信用证的单要求:original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issuing bank,单做成开证行指示。因若想持卖方径寄提货是不可能的,该必须由开证行进行背书方可使用。以方法可敦促方付款,证卖方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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