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搜索引擎Robots”
“嫌疑人”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成年时间” “监护人”
甲 1994年4月 US 1995年4月12日 Jerry Yang、David Filo
已 1998年9月 US 2004年8月19日 Larry Page、Sergey Brin
丙 1999年年底 US 2005年8月05日 Robin Yanhong Li (C)
被告人“搜索引擎Robots”“受贿”一案,由牛市人民检察院于牛年牛月牛日向牛院提起公诉,现已结束,判决如下!
牛市检察院指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刑法》第388条和第93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构成要件如下:
1、“搜索引擎Robots”收录与否,机器人说了算。满足第一条,利用了职务之便。
2、收受Alibaba、Globalmarket等等网站页面的信息,在搜索引擎site一下就可以找到,证据确凿。
3、为Alibaba、Globalmarket谋利。收受的信息有助于提高“贿赂”者排名,让“贿赂”者受益,铁证如山。
因此应该按照《刑法》作出相应判决。
辩护方辩护意见:
1、系“未成年人”。虽然被告方已经表现出“成年”的某些特征,但是年龄最大的14岁,最小的才10岁,都没有满18岁,基本没有行为能力,因此不能按照《刑法》的部分条款定罪。
2、行为目的。“搜索引擎Robots”承认自己所谓的“受贿”行为,但是此行为是为了更好的满足更多的用户需求,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常理,这个行为应该收到肯定!
3、行为的合法性。“收受”页面行为都经过机器人语言授权,不属不法行为。
为此,牛院认为:
1、“搜索引擎Robots”行为合法。
2、虽然“搜索引擎Robots”目的是服务大众,但是也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行为目的不作为本庭判决的参考依据。
3、“搜索引擎Robots”都是未成年人,有法有据。
判决如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乙丙虽然有“受贿”行为嫌疑,但系未成年人,且为合法行为,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如有不服,即日起可再告牛市中级法院。
审判长:牛
审判员: 年
审判员: 吉
书记员: 祥
牛年牛月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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