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利用“政府干预条款”避免承担滞期费
承租人利用“政府干预条款”避免承担滞期费
滞期费是指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在英国,滞期费被认为是约定性损害赔而在美国,滞期费被认为是延期运费。滞期费率通常在租船合同中约定,为每天多少金额。有些合同规定,超过一定的滞期时间后则必须支付额外滞期费或者船期损失。大部分合同会规定,只要滞期费发生,就船舶处于滞期状态。一旦船舶处于滞期状态,在计算滞期费时就不再减去周末这样的除外时间,所以有这样的说法: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所以可以看出滞期费条款实际是为了保证船东的利益,承租人如何有效的规避承担滞期费的责任?那么“政府干预条款”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中国卖方A公司与南亚某国买方B公司以CIF达成买卖协议,出口一批设备。中国A公司与C船东签署租约,租约中关于滞期费的条款为3万美元/天,且在免责条款中约定了“政府的干预”条款,即因为政府的行为导致卸货延误承租人不承担滞期费。船到目的港后,在卸了一半货物后,因为海关怀疑买方涉嫌走私,对船舶进行了扣押,导致延误一个月无法卸货。其后船东C要求A公司支付滞期费,A公司拒绝,C公司向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庭驳回了C公司的请求,仲裁庭认为,海关的扣船行为符合租约中“政府的干预”条款的约定,承租人免责。
在国际贸易中,政府的干预行为是经常性的,如何有效的界定政府干预行为的定义及法律后果,是每个国际贸易商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因为这涉及巨大的利益有时甚至超过正常的贸易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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