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友冰果儿的问题:
因为很少玩空间,今天偶然看到john的这篇讲解,真是太及时了哦,谢谢。刚好有个孟加拉的老客户因为订单量增要走海运,所以付款方式也有所变动,但是现在遇到些问题。
我想请教下john ,客户说他们国家有两种付款方式,一是LC,二是通过LCAF NO. 授权号可以在货物清关后向银行申请汇款给我们。现在客户想要60%T/T in advance从别的国家汇(之前不是走海运,所以一直是从别国先T/T款的),剩下40%就按第二种付款方式。请问第二种付款方式你有听说过吗?在网上都查不到相关的资料。
这个客户合作有两年了,还是挺值得信赖的,但作为公司考虑的话,还是有担心余款问题,因为毕竟风险都由我方承担了。请问john有什么好的解决的办法吗?thanks very much o(∩_∩)o...
你客户所说他们国家进口货物的两种付款方式是:
1) 利用 L/C信用证付款。
2) 不利用信用证付款,可以利用LCAF (Letter of Credit Authorization Form ) 方式付款。这种方式可以不需利用信用证,只要利用这种授权书就可以申请外汇支付货款。(这授权书只适用於部份指定的货物使用) 。
利用 L/C 方式付款,当然是可以接受,但利用 LCAF 方式
付款,客户说要在货物清关後才可以申请汇款,这货物清关是代表什麽意思,是要利用提单提取货物後办理清关手续後才能申请,还是货物在进入进口地船公司的货仓後就可以申请?这点你需要查明。因为这牵涉到客户是提功货物後付款,还是未提取货物前付款。
对於余款的支付,最好能够采取以下保障自己的方法:
1) 提单上的 Shipper要写上自己公司的名称地址。
2) 提单的 Consignee要写上 To Order或 To Order of Shipper, 以保证自己对交付货物的拥有权,直至客户付清货款才在提单背面背书盖章,把货物的拥有权转让给客户。
但有些第三世界国家(Pakistan是否其一,你需要查证) 喜欢利用他们海关的规定来否定了提单上 To Order或 To Order of Shipper这种功能,若是这类国家的货物,船公司只接受提单上Consignee写上进口国客户名称的货物托运,此类提单,因货物拥有权已转移至客户身上。使自己对货物拥有权无法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采用下述一些补救的方法:
1) 坚持要利用自己的货代。
2) 在向货代及船公司申请船位时,要附上一份声明,” 由於客户未付清货款,除非得到我们的书面通知,否则正本提单不能交付客户提取货物”, 讓船公司知道不能把提单交付客户,也不可以让客户利用提单的副本提走货物。如果你是用自己的货代,相信在这方面能得到保障。
3) 不接受电放提单,以防止客户利用电放提单提取货物。
4) 若付船文件经银行转交收款,则向银行办理托收款项时要特别声明,文件交付客户的方式是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一定要客户付清货款後才可以把付船文件交客户。
5) 如果是自己直接寄付船文件给客户,在客户付清货款後,才把正本提单及其他付船文件直接寄交客户。
如果上述方法不能实施,那你就应该考虑,
1)如果余款金额大就要开 L/C 或者是在货物付运前付清所有余款,
2)考虑客户公司的的组织结构是独资,合资还是股份公司,及公司的诚信度,金额的大小是否可以让他提取货物後才支付余款。
目前想到的是这些,如想到有其他往後再加以补充。
至於客户是否可以信赖,还是应该要从他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当事人的诚信度与及你产品在当地市场受欢迎程度这些方面来考虑比较稳妥。而不是在交易过几次觉得他们有诚信这种感觉来决定,我见过一家公司和客户交易长达十多年後一次过被客户骗走巨额货款的事例。
John (QQ: 974372361)


发短文
写文章
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