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之解析一
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因此信用证也就会因开证申请人的非善意行为成为废纸一张。即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控制的信用证。由于这类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软条款不是就过去或现在的某种事实弄虚作假,而是依靠其生效方式中隐藏着危险性条款,它比假冒信用证和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更难识别。当受益人因信用证中有软条款而遇到麻烦时,货物或预付金已经出手,失去控制。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在形式上变化多样,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是很容易落人陷阱的。所以说,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
关于信用证的软条款
例如 47A/ADDITIONAL ONDITIONS
ALL DOCUMENTS MUST BE SIGNED
ALL DOCUMENTS MUST BEAR D.C.NBR.CD4071057768 DOCUMENTS DATED BEFORE MAR26 2008 ARE NOT AEPTABLE.
+IF EACH SET OF SHIPPING DOCUMENTS PRESENTED DO NOT FULFILL WITH L/C CONDITIONS,A USD 85,00 WOULD BE REBATED FROM PAYMENT.
附加条款:
所有单据都必须签字盖章
所有单据必须显示信用证号码CD4071057768,单据日期早于08年3月26号不被接受
每套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运输单据在付款时会被扣除85美金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客检证书
案例1: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ONE ORIGINAL ISSUED AND SIGNED BY APPLICANT 25 DAYS BEFORE SHIPMENT WHOSE AUTHORITY AND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RECORDS HELD IN ISSUING BANK
案例2: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 AND SIGNED BY THEIR AUTHORIZED OFFICERS 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BEFORE SHIPMENT,THE APPLICANT’S AUTHORIZED SIGNATURES ON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MUST BE IN COMFORMITY WITH ISSUING BANK’S RECORD
只要相关的要求可能会让你办不到的都是软条款
举例分析:
1,A COPY OF SUPPLIER'S LETTER ADDRESSED TO THE LC APPLICANT CERTIFYING DESPATCH OF ONE SET OF NON - NEGOTIABLE SHIPPING DOCUMENTS DIRECT TO LC APPLICANT BY COURIER SERVICE WITHIN THREE WORKING DAYS OF SHIPMENT.
不属于软条款,原因:
1)首先这个单据要求的是“SUPPLIER'S LETTER ”
就是说,只要你出具了这样抬头的 单据,内容按照它要求的写,
不论里面内容要求你做的事情,你是否做到,银行是不会管的;
2)关于这个“SUPPLIER'S LETTER ”里面要求你做的动作
-三个工作日内快递 NON - NEGOTIABLE SHIPPING DOCUMENTS ,
首先你必须弄清楚,SHIPPING DOCUMENTS是指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仅仅是提单),NON-NEGOTIABLE的话你寄副本的话就可以了,客人要这些单据的目的,在于天准备报关报检事项,是有理由的;
另外,银行审单的话,不会去深入研究你是否有做到这个动作,
如1)所述,只要提供表面上符合要求的单据,银行是不会抓这个不符点的
3)特别提醒,如果说,条款里规定,要求交单文件里,要有客人签的回条或者收据,那就是软条款了。
2,以下哪些条款应被视为信用证的“软条款”( A )?
A.检验人在检验证书上的签名必须与开证行所保留的签名样本相符
B.受益人出具的报关单、合同及商业发票必须做使馆认证
C.必须得到开证申请人对样品的确认后,信用证方可生效
D.货物必须经开证申请人的代表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船
3,Document required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TO THE ORDER OF THE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COLLECT AND NOTIFY THE APPLICANT .
简单的说就是要全套清洁海运提单,即三正三副。提单上的收货人凭发货人指示,并且空白背书;提单上要写明运费未付,并且注明开证申请人为通知方。
,
上面的要求在提单上是这么显示的:
Consignee: To order (of the shipper)
Notify Party: 信用证上的开证申请人
在提单上的空白处要求货代或船公司打上“Freight Collect"字眼。
4,信用证的付款中是不是有个软条款和限制条款? 是,软条款也就是信用证中的限制条款.通常都是陷阱来的,在审证时要注意..通常都是一些比较难以办到的条款/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2 暂不生效条款: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4 无金额信用证等类似的条款...
5,软条款就是出口商无法做到的。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SSUED BY APPLICANT. 这个就是典型的软条款。或者要求领事发票。领事发票可以做到,但就是麻烦与花费大。这不是软条款
如何避免FOB信用证的软条款
如买方不及时租船订仓,通知B.V.商检等该怎么在合同和信用证中事先规定避免发生?
回答:把买方未能履行上述要求作为违约行为,并把后果(罚金/取消合同/实际损失赔偿)写进合同。信用证里不会出现“买方不及时租船订仓...”等的条款的。
关于信用证软条款:我应该注意出口商哪些事宜呢
回答: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收到信用证以后请教通知行,看看有什么地方需要注意,或者有什么软条款.非常专业的技术支持哦.
外贸公司在代理进出口贸易时应该多加注意,尽量预防信用证“陷阱”,防范可能出现的信用证诈骗。
1.外贸公司要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外贸公司接受代理进出口委托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来接触和全面了解客户,摸清对方真实背景及信誉度,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
2.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坚决不接受无法或难以执行的“软条款”,否则,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外商的手中了。同时,外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等条款要严加审查和判断,以免误中圈套。
3.在开出信用证时,应视外贸背景,对方商业信誉等具体情况,充分估计到贸易风险程度而收取相应的信用证保证金,信用证也应是远期或可撤消信用证为妥,以降低贸易风险。
4.付款方式尽量做到每单及时结清,避免“一单压一单”,(即在第二批货物到货时,才付第一批的货款付款),否则容易出现经济纠纷和其他意外情况。
5.外贸公司在开证、报关、提货、发货等环节上要严格把关,不能“只管开证和收取代理费”对其他环节不闻不问。特别要注意在信用证付随单据的流转中可能会出现的漏洞,清除“正本提单在手,万事大吉”的麻痹思想。
6.外贸公司在对外贸易中,对本公司业务员要严格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如果客户要在 L/C 上设下陷阱,根本是花样百出,令你防不胜防,最好的方法,应先从交往的各方面去考虑购货客户的诚信。尝试从客户本身来考虑交易的风险,而不应试图以 L/C 上的条款来保障自己,因为实务上这并不可行。如果在收到 L/C 後,发觉开出的 L/C 是不合情理,就要要求客户取消利用 L/C 来交易,直接以 T/T 方式全数付款,或取消交易。
John
QQ: 97437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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