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说两句,对与不对,请大家多多指点~~~
FOB货物,卖家的义务货交承运人!BUYER负责租船订舱。余先生所说的守住提单就可以了,我认为是存在风险的!
举例:FOBQINGDAO -HAMBURG
1,BUYER委托
1)BUYER委托HAMBURG货代,让其帮忙办理进口。(常见)
2)BUYER直接委托SHANGHAI货代,让其帮忙办理进口。
3)BUYER与船公司有CONTRACT,让船公司直接办理进口。
下面我逐一解释:
1)此种情况下HAMBURG货代通常会让与其合作的QINGDAO货代(或其分公司)协助其租船订舱!因为船公司大部分情况下是不接受运费到付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所谓的分单(货代单,HBL-HOUSE BILL)。
通常情况下,可以出具分单的公司,必须是NVOCC。 可是现在的法律还不健全,所以有一部分公司的分单都是自己做的。
分单,实际上就是QINGDAO 货代与 HAMBURG货代之间传递信息的一种工具,它的作用代表了QINGDAO 货代已经按照HAMBURG货代的要求收到卖家的货物,帮助其订舱完毕。
而发货人手里拿到的提单就是这种分单!(这种分单,大家不要害怕,在银行那里和真正的提单具有同等作用。可是做L/C的时候请大家注意条款,有的L/C是不接受分单的。)
好像跑题了~~接着上面说!和分单对应的就是主单(船公司单,MBL:MASTER BILL)。也就是说,这批货物,在船公司订舱的时候,SHIPPER:QINGDAO 货代,CNEE:HAMBURG货代(或真实收货人)。这个代表了什么?代表了,卖家不是实际发货人,船公司的提单不需要实际卖家来背书,只需要QINGDAO货代来背书CNEE就可以提货了,实际上,从卖家把货物交给了QINGDAO货代,你的货物就相当于已经到了收货人手里!
卖家手里的提单是什么?是分单(如果是NVOCC公司出具的在交通部备案的提单,那么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是,那么就是一张废纸!)
我的一个贸易朋友,那天打过电话和我说和收货人做的是FOB货,还没有给客户寄提单呢,为什么他已经在目的港可以提货了?就是这个原因!需要不需要CNEE出具分单才能提货,HAMBURG货代说了算。
可是要声明:常规的操作是,QINGDAO货代出具分单给SHIPPER,由SHIPPER背书寄送给CNEE,CNEE拿着分单到HAMBURG货代那里去换主单,然后再去船公司那里换提货单,方可提货。
2)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一般情况是QINGDAO货代在HAMBURG有代理,那么船公司主单内容和上述一样!不过也有的情况是BUYER直接付运费给QINGDAO货代,主单:SHIPPER:QINGDAO货代,CNEE:实际收货人。分单: SHIPPER:实际卖家 CNEE:实际买家。
3)这种情况下,一般青岛这边的货代是船公司指定的。直接出具主单:SHIPPER:实际买家 CNEE:实际卖家 ,提单上显示FREIGHT COLLECT。此时卖家手里拿到的是船公司的主单。
打了好多,累死我了~~先说到这里吧,其实还有好多种情况,有不足的地方还需要大家多多指点!大家碰到问题再问,晚上我再发减少FOB货物风险的帖子。先吃饭~~O(∩_∩)O~~~


发短文
写文章
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