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口企业外汇收入应当调回境内,并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不得将外汇擅自存在境外;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用汇,需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国家实行外汇管理的结汇、售汇制,是为保证充足的外汇来源,满足用汇需要。在进出口货物时,进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于1991年1月1日施行,1995年7月1日起,又下发了补充规定,严格实行出口结汇与出口退税挂钩的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的有关内容主要是:
(一)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货物,出口单位应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早领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
(二)海关接受申报,关员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随附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左侧盖骑缝章;查验关员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内批注签名,填写“报关单编号”栏,在“海关盖章”部位加盖验讫章后,连同出口收汇核销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还出口单位。
(三)银行凭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并把核销单编号填写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
(四)外汇管理局凭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退出口单位。
(五)税务局凭海关盖章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银行出具的写有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外江管理局办结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等单据办理退税手续。
(六)外汇管理局在向出口单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掌握其使用情况,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出口单位有正式申请函;
2. 申领人有核销员证;
3. 未用核销单累计数不超过上次领用数的四分之一;
4. 申领份数不超过上次领的份数;
5. 首次领单者必须备份其有关出口合同。
(七)外经贸部门批准有权接受1万美元以下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小批量出口订货的国营企业出口货物,视同一般贸易出口业务,须按规定办理收泄露核销手续。旅游者自带出境的,凭盖有“外汇购买章”的发票验放出口,不须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须凭核销单办理手续。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机械设备、材料出口,按一般贸易出口办理核销;出口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作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物品等,凭出口单位出具的证明,按出口不收汇办理核销。
(九)援外项目物资、捐赠、暂时出口货物、出口样品、广告品等非贸易性的货物出口,无须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
其他情况:
1.出口单位报关后货物因故未能出口,要求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由出口单位退外汇管理部门注销该核销单及其存根。
2.对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在起运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则由货物出境地海关签发,如出运过程中发生退关或其他情事,出境地海关应及时通知出口单位或代理人,以便办理报关单和核销单的更改手续。
3.如出口单位委托有代理报关权的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但由委托单位签订出口合同并收汇的,报关时应使用委托单位的核销单。
4.如出口单位委托其他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出口并报关,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的,应使用代理出口单位的核销单,并须在“出口单位备注栏”内注明委托单位名称。
5.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须由负责报关并直接收记的出口单位使用该单位的核销单报关,并在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备注”栏内注明联合出口单位名称、地址、各单位出口金额。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为完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单”上的,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付汇手续。
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办理进口付汇的同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其它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凭核销单、备案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款手续后将有关凭据报送外汇局。([97]汇国发字第01号)
三、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一)“出口收汇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住处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可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出口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二)出口收汇系统的身份认证和IC卡发放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三)企业在出口收汇系统试点运行后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核销单的申领
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需上网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巾或加印了“条型码”并盖有“联网试点专用章”的纸质核销单)。企业在此之前领取的核销单(以下简称“旧版核销单”)停止使用,并应当在一个月内交回外汇局注销。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新版纸质核销单仅需在正式使用前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
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进行备案而尚未使用的新版核销单,在报关地点发生变化时,企业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向变更后的报关地海关备案。
3. 出口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时,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企业如需要在报关后60天之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应当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先向外汇局进行网上交单,再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4. 收汇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 关于核销单遗失
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6. 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取、使用等住处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
7. 其他事项
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总是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汇发[2001]102号)
四、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应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自2001年8月10日起将海关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分为“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和“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两类,海关根据出口货物报关时填写的监管方式,决定是否验凭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据此决定是否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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