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帐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帐,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退税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 的有关规定,海关办理以下6种情况的退税: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以后,发现短缺,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进口货物在完税以后放行以前,发现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 坏或者损失的或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以及海关查验时已 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可酌情减免其 进口税;
(4)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核属实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出)口时已 予征税,事后发现,经海关审查属实者;
(6)进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后,由于特种原因,经海关总署审查特案批准予以减免 税的。
二、退税的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为限;
(2)特定减免税货物补交减免税表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3个月为限
三、退税申请的受理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规定的退税范围和期限内申请 退税时,应如实填写《退税申请书》,退关税填写一份,退代征税填写一式二份申请书 并随附银行签章的原货物税款缴纳书。
(2)按规定提出的退税申请,应由原征收税款的海关征税部门受理。
(3)退税手续海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由受理海关向退税申请 人作出书面答复。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帐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帐,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退税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总署 的有关规定,海关办理以下6种情况的退税: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以后,发现短缺,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进口货物在完税以后放行以前,发现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 坏或者损失的或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以及海关查验时已 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可酌情减免其 进口税;
(4)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核属实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出)口时已 予征税,事后发现,经海关审查属实者;
(6)进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后,由于特种原因,经海关总署审查特案批准予以减免 税的。
二、退税的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为限;
(2)特定减免税货物补交减免税表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3个月为限
三、退税申请的受理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规定的退税范围和期限内申请 退税时,应如实填写《退税申请书》,退关税填写一份,退代征税填写一式二份申请书 并随附银行签章的原货物税款缴纳书。
(2)按规定提出的退税申请,应由原征收税款的海关征税部门受理。
(3)退税手续海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并由受理海关向退税申请 人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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