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社区
李永成
电放提单
       也就是电报放货。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实践在我国国际班轮运输中已经有了近十年的历史,并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许多船公司不拥有自己的海运单,而货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所以,使得“电放”在实践中广为流传。当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及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都了解了“电放’’的原理和海运单规则、承运人也拥有了自己的海运单后,大家就会逐渐弃用“电放”而采用海运单了。
  如果shipper需要做电放(telexrelease)的话,通常要寄本来提单(三正三副)给回货代公司,提单背后要盖公司单和签名。然后交电放费。货代公司这边会联系国外的代理,说明这份提单是做电放的。货代公司也会出一份好像上面的电放给shipper,需要shipper做确认的。然后consignee就可以拿着一份复印,复印件是盖了个surrended的单的。这样consignee就可以拿着这份复印件在POD提货。
  电 放 保 函
  致XX海运:
  我司委托贵司于FEB.18,2006出运至MANILA,PHILIPPINES的货物,提单号为:XXXXXXX现请求将提单电放,电放给ROYAL EXPORTERS CORPORATION 请予以同意,由此引起的责任和后果由我司承担。
  特此保函!
  X年X月X日
柳柳
楼主太牛 牛 牛 牛 牛 牛了!!!
2009-03-03 21:05:16
wangvivian
又来了呢
2009-02-26 22:44:50
Jumeizhang
对你只有一个字“佩服”呵呵..
2009-02-26 19:33:00
马琳
楼主,你太厉害了!
2009-02-26 16:49:11
马琳
楼主,你太厉害了!
2009-02-26 16:49:05
李刚
我是做海运的,和大家互相学习。MSN: LIYOUGANG521125@163.COM
2009-02-26 15:52:39
yinyao
看来我以前做的电放提单是不规则的!
2009-02-26 15:27:59
刘良
很好 谢谢了
2009-02-26 15:13:08
ZouKellen
楼主,我天天向您学习!谢谢
2009-02-26 15:10:24
张松涛
是这样的
2009-02-26 14:44:39
刘巧莉
谢谢
2009-02-26 14:33:43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