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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信用证案例分析

 几个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一:1: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615,信用证有效期2004630,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529618,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请问(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
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30,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现在该公司于529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13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案例二:
2:
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保险条款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时,将低了湿度标准,使得产品的湿度增大,然后将产品装入集装箱。货物到港后,检验结果表明,产品全部霉变,损失达八万美元。调查后发现,该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属于正常运输。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是否该支付货款?为什么?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赔偿的。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是交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银行必须付款。

案例三:
3
: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

有义务付款。
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卖方将有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


案例四:
4:
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书直接寄交我公司。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因开证银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单证一致而安全收汇;我方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可能会货款两空。(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到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修改送达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审核修改的真伪性后将修改送达受益人。   案例:跟单信用证欺诈的例外豁免 案例:跟单信用证欺诈的例外豁免   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实施70多年的过程中,1941年美国法院审查斯特恩诉亨利·施罗务银行案件首次确立了信用证交易的欺诈例外原则,作为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一项例外,但在对远期信用证汇票的有效合法承兑人,即远期汇票的正当持票人来说,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开证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有关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应裁定解除冻结,以免国家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并协助维护有关银行的国际信誉。这是国际上公认的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原则,作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豁免)。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第四节的规定,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的)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与已为国际惯例的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原则是一致的。     在此,通过以下案例加以说明。1996918日,原告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香港正鸿利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167168号钢材买卖合同两份。每份合同约定,原告从香港正鸿利钢铁有限公司进口465MM线材6000吨,CFR宁波270美元/吨,总价162万美元,19961030日装船,付款条件为:买方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后,于装运的1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该信用证凭汇票或见票(80天远期汇票)及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尔后,原告依约分别于927日、28日,通过中国银行宁波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先后开出受益人为香港正鸿利有限公司、金额均为162万美元的LC92A3012996LC3333961159不可撤消信用证。107日、8日,上述开证行分别收到被告通过议付行香港纽约银行寄来的两套单证。其中有已装船清洁正本提单BLNO1号、NO2号载明:规格465MM线材数量6598357吨,系船东代理人联合船务有限公司101日在香港签发、其承运船舶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庐山轮,始发港“BERDYANSK”到达港宁波,托运人为被告。经开证审核,原告分别于1015日、16日同意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各178155639美元。据此,议付行于1018日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贴现给被告。  原告收到有关单证后,遂与他人签订合同,将从被告处进口的线材售予他人并收取了相应定金。1114日,被告告知原告,承运23107件,共计11724874吨线材的阿尔马维塔轮预计1221日到达宁波。1218日,原告传真被告要求对多承兑的款项出具保函。12月底,被告将阿尔马维塔轮承运货物的正本提单NO1NO2,正本发票、装箱单,正本保险单、正本SGS品质及重量检验证书等全套单证交给了宁波某发展公司总经理董某,由其转交给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余某(余某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弟)。NO1NO2提单数量为5126517吨,托运人均为被告,收货人则凭原告指示,承运船舶阿尔马维塔轮,装货港乌克兰“BERDYANSK”,卸货港宁波。余某1231日出具的收条称:今收到465MM线材提单两份,一份提单数量计5126517吨,另一份提单数量为6598357吨,合计11724874吨。该货物由我负责提货结算,原来入银行两份单据(包括提单)我负责退回贵公司,一切责任由我负责。上述单证由余某交付原告。  阿尔马维塔轮于1228日到达宁波,原告委托宁波某公司代理报关等事宜。尔后,余某通过原告在宁波港区提取了货物。但原告至今未收到有关庐山轮承运的正本提单项下的货物。经查,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庐山轮在1996924日至1130日期间从没到过乌克兰的“BERDYANSK”港,亦没有委托过联合船务有限公司在香港签发提单,且联合船务有限公司在香港无注册。  1997811日,原告以香港正鸿利有限公司提供假单证骗取结汇,恶意欺诈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诉前冻结信用证LC92A3012996上的货款178155639美元。在原告提供了可靠的担保后,该院于812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自即日起停止LC92A3012996项下货款178155639美元的支付。  信用证冻结后,香港纽约银行通过香港罗律师委托浙江海疆律师事务所黄律师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要求解除信用证扣押、冻结事宜,向宁波海事法院进行交涉。黄律师认为,法院责成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止付的是该行开立的以被告香港正鸿利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LC923012996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止付的对象是被告香港正鸿利有限公司。而宁波分行对该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早已于1??????9961016日向交单行香港纽约银行确认承兑,LC923012996号信用证亦已于1997825日到期结案,香港纽约银行已于19961018日凭宁波分行承兑确认书对该承兑汇票予以贴现。故宁波分行对该公司已无任何付款责任,而宁波分行的债权人是以该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香港纽约银行。现该银行已于该承兑汇票到期日1997825日以正当持票人的身份来电要求宁波分行承付票款。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已实行的票据法,宁波分行无法以法院对LC923012996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协助止付令为由,向已承兑的汇票正当持票人抗辨而不予付款。这就使宁波分行处于两难的地位,如该行坚持不予付款,导致香港纽约银行以该行不履行承兑汇票的付款责任向法院起诉,该行势必败诉,非但仍应承付票款,还得赔偿延迟付款的利息及诉讼费用,使国家蒙受更大的损失,并且还将因之严重影响中国银行的国际信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第四节的规定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因此,法院应裁定解除冻结,以免国家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并协助维护中国银行的国际信誉。  在黄律师的正当要求下,经中国银行宁波分行的申请,宁波海事法院鉴于议付行对信用证项下该款已经议付,继续冻结有损于银行的权益,为保护中外银行的权益,法院于19971112日下达民事裁定,解除对LC923012996项下货款178155639美元支付的冻结。                        信用证游戏规则信用证游戏规则
  一、案例

  19944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 总金额 USD139,590.001994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8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JS公司凭此保函于9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1994912日。
  914日,JS公司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1、数量短缺;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此后JS公司多次与香港GT公司和意大利的CIBM SRL联系,但二者都毫无音讯。
  1019日,开证行来函要求撤消信用证,JS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证。
  111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的传真,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20%JS公司据此推断CIBM SRL已经提货,接着便从MICL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而且据MICLCIBM SRL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因此JS公司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单。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
  1115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6753/80210项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JS公司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收到了一套副本单据。
  JS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银行在上海开设了办事处,并立即与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交涉,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是一种严重违反UCP500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望意大利商业银行尽快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否则JS公司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2日,意大利CIBM SRL公司的总经理L. Calabrese主动要求来华与JS公司协商解决这一贸易纠纷。125日,JS公司组成3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L. Calabrese谈判。在确认了CIBM SRL是从银行取得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后,谈判过程显得比较简单。谈判中对方以短量和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降价,JS公司未予理睬。
  1210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公司汇来的全部货款。
  二、分析
  纵观以上案例,JS公司在此笔业务中利用信用证的游戏规则成功地追回了全部货款,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JS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联系以协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避而不理。 正当JS公司一筹莫展之时,收货人CIBM SRL公司一封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降价20%的传真使之露出了马脚,因JS公司由此推断收货人很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接着JS公司便与承运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JS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开证行取得的正本提单。因为在这一环节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
  根据UCP500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应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言下之意,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照此规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开证行)通知JS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妥善保存好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
  既然JS公司已确定了是开证行擅自将单据放给收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开证行退单。事实上开证行根本就无单可退,也就迫使开证行将收货人推出来解决这一纠纷。银行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开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收货人串通一气。正是抓住了开证行这一擅自放单的把柄,使得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JS公司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回。
  JS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主要有两点失误:一是在信用证改变了目的港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因为目的港从香港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买方的运费成本增加了许多;二是当面料供应不及时时,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而是轻信了对方的担保函。  
蔡婷婷
thanks ding ding
2008-10-25 21:11:40
王倩
Thanks。
2008-10-25 17: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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