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了解国际惯例
原因:
1、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
2、在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充分肯定了惯例作用。该公约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
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 。
主要国际惯例:
1、《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对各种贸易术语采取新的排列分类方法
E组(Group E)
启运(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Group F)
主要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3)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Group C)
主要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组(Group D)
抵达(Arrival)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2)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采取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办法
卖 方 买 方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A2. 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
A4. 交货 B4.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应的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应的
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
A9. 核查、包装及标记 B9.货物检验
A10. 其他义务 B10.其他义务
3)纸单证可以被相应的电子信息取代 (这是1990年通则的一个突出特点)
2、《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CIF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统一的规定与解释 ,例如,《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 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即以交单时间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也是国际贸易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这不仅在美国使用,而且也为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所采用。该定义对Ex Point of Orign、FAS、FOB、C&F、CIF和Ex Dock等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把FOB分为六种类型,其中只有第五种,即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才同国际贸易中一般通用的 FOB的含义大体相同,而其余五种 FOB的含义则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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