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与法规
荷兰经济是外向型的市场经济。政府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和鼓励投资政策。对外经贸的总体目标是:以发展同欧盟国家的经济联系为主导;巩固和发展传统的非洲、拉美和中东市场;积极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特别注重发展同亚洲和中国的经济联系。
荷兰是欧盟创始国之一。1992年欧盟统一大市场建立后,荷兰与其他欧盟国家一样,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遵循欧盟共同的法律法规。欧盟共同的经贸法规主要有: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共同外贸政策、共同海关法典、共同原产地规则、共同竞争法、共同反倾销规则、共同商检法、共同专利法、共同公司法、共同的产品技术安全与卫生法规以及其他的从第三国进口的共同管理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
荷经济具有出口型经济特点,商品和服务出口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5%,80%的原料靠进口,60%以上的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2007年荷兰进出口总额达6540.6亿欧元,较上年增长8.2%,其中,出口3475.8亿欧元,增长9.0%,进口3064.8亿欧元,增长7.4%,顺差411亿欧元。进出口价格水平分别比去年提高了6%和4%。荷兰主要的贸易对象是欧盟其他成员国,同欧盟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分别占荷兰进口额和出口额的66%和79%,在美洲市场美国是主要贸易伙伴;在亚洲市场的主要贸易伙伴依次为日本,港台地区、新加坡、韩国和中国。
主要进出口大类商品
荷兰主要出口商品是:化工产品、食品加工机械、电子电器产品、机械产品、工业制成品、港口设备、挖泥船、天然气和农产品等;主要进口商品为:原材料和能源产品、油类、油脂作物、化工产品和交通运输设备等。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体制
荷兰实行开放式市场经济管理体制。政府主管经济的部门是经济部。主要职责是:遵循欧盟有关的共同法规,对对外经贸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和鼓励措施诸如,提供优惠贷款、出口信贷补贴,资助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等,增强企业的产品竞争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向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和指导;通过半官方的商会、贸易促进会、行业协会和各种中介组织沟通企业之间的联系。
非关税措施管理
荷兰政府对大部分的进口商品不加限制,但对某些来自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荷兰的中央进出口管理局负责发放进口许可证。这些限制措施主要是针对服装、纺织品、钢材、武器弹药和一些农产品的,其中还包括动植物、濒危物种和爆炸品。除此之外,来自中国和俄罗斯以及独联体国家的某些产品也需要有许可证或履行特别的登记手续。荷兰对产品的出口和来自欧盟国家的进口产品基本上没有限制。
需要获得出口许可证的产品主要包括战略性物资、某些指定产品和一些享受欧盟出口补贴的农产品。荷兰在某些特殊时期,也按照国际禁运或抵制协议,禁止或限制对个别国家的出口。
技术卫生安全标准
在技术卫生安全标准方面,荷兰实施欧盟共同标准。
海关管理、税目、税率、
其他进口税收
执行欧盟有关政策。
外汇管理
荷兰对外汇的管理措施十分宽松,外资企业的利润、资本、贷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汇出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荷盾或其他任何一种货币后做为支付方式。在荷兰从事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外汇交易也不需要领取特别的许可证。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荷兰的银行中保留荷盾帐户,也可以开设其他外汇帐户而不受外汇管理的限制。
1986年1月起,荷兰对资本市场放宽限制,中央银行取消了关于不向外资企业借贷的规定,从而使外国投资者可以更容易地进入荷兰资本市场。按照1986年生效的几项法律规定,企业有义务向荷兰中央银行提供编纂国际收支统计表所需的与境外资金往来的报告,以便帮助政府制订金融和货币政策。
